(二)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三)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五)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化妆品生产人员及检验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八)卫生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九)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材料的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换发新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申请延续未获批准或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原卫生许可证无效,其编号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