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
建立由各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指导,承担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部门积极协同配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运用多种媒体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面。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场所为服务对象发放宣传材料并进行咨询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五)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承担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不同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六)提供预防与治疗服务
1.按国家推荐使用的方案,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进行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治疗。
2.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保健。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和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七)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普遍建立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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