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办〔2006〕5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最近,卫生部发布了一系列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加强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于2006年6月22日印发了《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政法发[2006]228号)。具体文本可查询卫生部网站下载。请加强宣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卫生部于2006年3月13日印发了第五号通告(卫通[2006]5号),发布了《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等4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月7日印发了第七号通告(卫通[2006]7号),发布了《包虫病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1件推荐性行业标准(见附件)。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文本、卫生标准信息在卫生部网站可以查阅。
国家卫生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联系人曹锐金,010-68515445,北京市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联系人范和永、吴琨,010-67617367,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100078。如果需要相应卫生标准文本的请直接联系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