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延长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苏卫办〔2006〕5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随着卫生法制进程的推进以及卫生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办案的难度也明显增大,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也有所增加。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树立卫生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延长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严格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延长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的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系统延长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
二十九条,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根据《
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特殊原因”认定
(一)《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
二十九条之“特殊原因”,一般是指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控原因,以下情况一般可认定为特殊原因:
1、因有关规定不明确,案件结论有待于其他部门做出相关批复,并且有证据显示该批复近期能出台的;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公务中断或证据灭失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3、案件特别复杂、疑难,取证量特别大或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或其他卫生等行政部门协查的;
4、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