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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按治疗规范、常规、指南对农民工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民工,以户为单位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享有当地同等标准的政府资助,以及制度内的同等补偿待遇。对于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凭医药费用相关原始材料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补偿标准不变。留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材料可以是原始凭证,也可以是复印件。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严格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要强化农民工食堂开办单位是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卫生安全防范意识。针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加强与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认真做好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把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充实专业力量,建立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队伍和网络。在农民工相对聚居的场所,建立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掌握意外伤害急救基本技能,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以重大传染病及基本卫生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编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开展“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为务工女性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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