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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落实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常住居民子女获得计划免疫接种的权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种服务。各地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实施免费预防接种。实行农民工子女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外来长期暂住农民工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地疾控机构要合理制订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动与各用人单位联系,指导各用人单位从八个方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②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③组织本单位外埠民工健康检查;④督促本单位外埠民工对其携带的适龄儿童接受当地卫生防病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⑤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⑥提供的饮食、餐饮具和集体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⑦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⑧协助卫生防病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

  配合财政部门,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纳入当地人口,一并进行财政预算,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和计划免疫疫苗,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多种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工医疗负担。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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