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卫生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正本中的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见副本);副本中分别列出产品的具体品种名单。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十四、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增加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程序第四条或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送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本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具备该类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的,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后,可在卫生许可证副本中予以增加生产类别,其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五、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承诺书〔限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卫生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重新发证,并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六、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七、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并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
十八、本程序自2006年9月10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0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