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方面的材料:
1、(厂区及车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
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3、生产设备清单、出厂检验设备清单(附照片);
4、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5、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香精、香料除外);
6、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
(四)企业承诺书;
(五)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香精、香料生产企业除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的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品种按食品用香精、香料分类方法(附后)进行分类名单及产品配料;
(二)每个类别中的一种产品连续3批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九、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现场审核时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审查,填写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十、省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