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1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