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 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www.zjinfo.gov.cn)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