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