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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科发计〔2005〕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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