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一个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3至5年建设,基地预期的技工贸总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基地内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将有明显增强,能建成1-2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并将建立起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三)有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地方政策,在人才、资金、土地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有一个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已被政府赋予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有完善的环境治理措施,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或地方级(含省级和市级)火炬计划项目,其主导产品符合所在基地的产业特色。
(二)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其中5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
(三)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四)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银行信誉好。
(五)企业有中、长期的产业和人才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程序为:
(一)由基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 ×××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附件1)、《×× ×××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2)、《×× ×××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附件3)及当地政府扶持基地的有关政策文件、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在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与骨干企业,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及"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证书及标牌。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均实行常年申报,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七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基地内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基地内基础较好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优先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