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1]266号)
各市科委(科技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管理,现将我厅制定的《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参照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认定办法》,为加快推进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相对集中,企业相对集聚,产业已具一定规模且发展潜力大,通过培育扶持能成为对提升区域经济起重大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的区域。
第三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组成形式,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企业群体。其中,组成基地的骨干企业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企业由基地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有一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础。基地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并占整个基地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基地企业群中,已形成若干产业、产品关联度较大的骨干企业,并有2家以上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