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⑶采集的标本立即接种血平皿和/或增菌培养瓶,置于35~37℃培养。
  4、样品运输保存
  ⑴所有的原始标本在转运过程中应置于安全密闭的容器中。
  ⑵标本应冷藏运输。
  ⑶用于检测的标本可在4~8℃冰箱暂放。
  ⑷剩余标本应放置于-70℃保存。
  5、注意事项
  ⑴严格无菌操作,防止标本污染。
  ⑵用于分离培养的标本应在抗菌治疗前采集。
  ⑶应尽可能床边接种血平皿和增菌培养瓶。如无法床边接种,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并立即检测。
  ⑷在标本采集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使用乳胶手套、隔离服、防护口罩。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针头等锐器刺伤。
  如发生伤口意外暴露,应及时清洗和消毒,并用阿莫西林(每次0.5g,每天3次)进行预防性服药。
  二、实验室检测
  1、推片镜检
  抗凝血或脑脊液可推片革兰氏染色镜检。阳性标本可见中性粒细胞内吞噬颗粒,细胞外偶尔可见革兰氏阳性链球菌。
  2、猪链球菌分离鉴定
  ⑴血平板接种
  血或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接种于新鲜羊血琼脂平板(如无血平板可用含8%新生牛血清的营养琼脂平板代替)。组织标本可直接涂抹平板或剪碎用无菌生理盐水洗涤,洗液接种平板。平板置37℃5% CO2培养箱或者烛缸中培养24~72小时。也可在37℃普通培养箱中培养。
  ⑵增菌培养
  待检标本置约10倍体积脑心肉汤或含8%新生牛血清葡萄糖肉汤或商品化血培养瓶中,37℃增菌培养24小时~1周,逐日观察,接种新鲜羊血琼脂平板,置37℃5% CO2培养箱或者烛缸中培养24~72小时。
  ⑶形态学鉴定
  猪链球菌在血平板上呈直径l~2毫米的细小菌落,灰白色,半透明,边缘整齐,凸起,光滑,α溶血(偶而也有弱β溶血或α溶血、β溶血现象均不明显)。
  挑取平板上可疑菌落革兰氏染色镜检。猪链球菌无芽胞,刚分离的猪链球菌为典型的革兰氏阳性链球菌,链长达二十多个,多次传代培养后细菌形态不典型,结晶紫着色不良,多为短链或不成链的球杆菌。
  ⑷筛检生化试验
  猪链球菌触酶试验阴性,可与葡萄球菌区别。
  ⑸血清学检测
  用标准分型诊断血清,进行乳胶凝集试验或玻片凝集试验。确定所分离的菌株为R群,与2型猪链球菌分型血清反应。
  目前国内无血清供应。据报道,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商品化血清分型试剂。
  ⑹生化鉴定
  在血平板上挑选可疑菌落进行革兰氏染色和触酶试验,如符合链球菌特征,接种血平板纯培养后进行生化鉴定。
  梅里埃API 20 strep等生化鉴定系统可鉴定2型猪链球菌。
  ⑺PCR检测
  采用PCR技术可以检测猪链球菌种特异性基因16S rDNA、猪链球菌2型和1/2型特异的荚膜多糖基因cps2A、毒力因子溶菌酶释放蛋白基因MRP和细胞外蛋白因子基因EF,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
  猪链球菌种特异性基因16S rDNA检测可以鉴定猪链球菌;猪链球菌特异的荚膜多糖基因cps2A检测可以鉴定猪链球菌2型和1/2型;毒力因子溶菌酶释放蛋白(MRP)基因和细胞外蛋白因子(EF)基因检测可以鉴定高致病性的猪链球菌。

  附件7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健康教育方案

  为有效开展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猪链球菌病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指导各级专业机构开展防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重点人群自我保护技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发病人数。
  二、宣传策略与宣传的重点内容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农林、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全社会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传媒的优势,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各级防病机构在开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时,应该以向全民普及相关的防治知识为重点,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应针对重点人群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
  1、疫情发生之前
  宣传策略:与大众传媒开展广泛合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大力开展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通过健康教育网络体系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对各种人群有序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设计制作相应的宣传材料并快速地发放,使其进入千家万户。
  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对防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工作的重视;当地政府出台的防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有关政策,各地采取的预防措施;该疾病的感染途径、可疑症状及主要临床表现;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与消毒等知识。
  宣传教育的对象:城乡社区的所有公众。重点是生猪养殖户、生猪宰杀和加工人员和销售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