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2005〕43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2005年6月下旬以来,四川省局部地区发生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为做好我省的疫情防控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苏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
(试行)
猪链球菌病是由多种不同群的致病性链球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病,属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猪链球菌广泛分布于健康的哺乳动物体内,尤其是R群猪链球菌Ⅱ型在猪群的带菌率高达31%-77%,是猪的重要致病菌,并具有夏秋季节多发、潮湿闷热天气多发等特点。本病呈世界性分布,发病率和死亡率均较高,国内已有十多个省(市、区)报道了猪链球菌病,并在局部地区造成流行。
人可以感染猪链球菌病,主要因接触感染的病(死)猪或猪肉制品经破损皮肤等而感染,但是迄今尚未发现人传人的现象。2005年6月下旬以来,四川省资阳市等地相继发生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已累计报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200多例。
为了做好我省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救治病人,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疫情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
当发生猪链球菌感染猪等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对直接接触(如宰杀、洗切加工、搬运等)感染的病(死)猪或猪肉制品的人员,开展为期1周的医学观察,主要观察体温变化,一旦出现发热应立即就诊。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已发生动物疫情和曾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的地区及周边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例的监测。医疗机构接诊不明原因发热、畏寒病人(可伴有头痛、头晕、全身不适、乏力、腹痛、腹泻、昏迷等症状),并出现外周白细胞计数升高、中性粒细胞比例升高时,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如发现有病(死)猪接触史,应在积极救治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发现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工作,同时分别向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省卫生厅。
(三)病例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需经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会诊后确认,确诊病例需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进行会诊后确认。
各市的首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必须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确认,本省的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经专家组确认的病例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二、医疗救治
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分院(病区)和市级以上传染病医院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的定点收治医院,应做好收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定点收治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救治成功率。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和病人转运,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定点收治医院在收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期间,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同时,每日定时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收治情况,并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三、预防控制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预防控制主要采取以严格控制传染源(病/死猪等家畜)、切断传播途径(人与病/死猪等家畜的接触)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一)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宣传策略以正面教育为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要积极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宣传接触病(死)家畜的危害,告诫群众不宰杀、不加工、不销售、不食用病(死)家畜,发现家养牲畜异常死亡时要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采取消毒、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抛入河、沟、塘等水体;指导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等从业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宣传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基本特点,指导患病群众及时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