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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6.3 责任追究
 
 6.3.1 对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2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6.4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统计处理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及进程,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7 保障措施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
  7.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7.3 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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