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5.2.3 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笔录。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5.2.4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5.2.5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5.2.6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5.2.7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予以应销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总结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评估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资料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