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
各级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按照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食物中毒病人医疗救治,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中毒原因诊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指导、支持下级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现场调查处理
5.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