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识。
(5)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3 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