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卫生监督机构
2.3.1.1 省卫生监督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和取证工作;对可疑食品、工具和场所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2)协助或负责对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保障系统,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为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定期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全省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2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分别负责本辖区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建立和培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和人员。
(3)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市、县(市、区)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按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2.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具备能够胜任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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