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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竞争能力,面向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园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同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鼓励不同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相互入股、参股,依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园区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体。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考核

  第十五条 创建高新园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科委提出申请,并附创建高新园区的可行性报告(提纲附后)和当地政府扶持高新园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文件。

  申报高新园区的所在地应具备较强的经济、科技实力和良好的对外开放条件;兴办园区的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和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园区内有一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切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申请创建的高新园区及其可行性报告,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邀请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省科委负责审查有关创建申报材料和论证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对初步建成的高新园区,由省科委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验收和考核办法》(另发)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高新园区报省政府批准,并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称号,正式挂牌。

  第十八条 高新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省科委对高新园区进行定期考核。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取消高新园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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