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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把高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高新园区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高新园区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高新园区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高新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高新园区的建设。

  第七条 市(地)科委对当地高新园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高新园区的发展方向以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高新园区管理;

  (三)与高新园区管委会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四)协助高新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第八条 高新园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是高新园区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负责对高新园区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当地有关高新园区的政策、法规;

  (二)拟订、实施高新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高新园区的发展方向,负责招商引资,吸引人才;

  (四)与市(地)科委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五)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六)培育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园区的主体。

  高新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

  第十条 高新园区内凡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另发)中有关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地)科委提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市(地)科委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委批准认定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以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为方向,增加科技投入,坚持自主创新开发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规模,体现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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