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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科发〔1997〕260号 浙江省科委1997年9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19号)中关于“以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为依托,加快形成沪杭甬和杭宁高速公路沿线及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的精神,促进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带动产业带的形成,规范高新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园区应设在省级经济开发区或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 高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 高新园区应当努力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和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高新园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创建高新园区的审批、验收和考核。

  第六条 高新园区所在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是当地高新园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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