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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失效]


  (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1月、7月15日之前,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将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上报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运行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浙委[2002]11号文件的规定:

  (一)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浙科发高[2003]42号)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驻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经评审可得到省孵化器建设资金无偿扶持。

  五、其它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编号: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孵化器类型
  1、综合型           ;          2、专业型       ;

  3、大学科技园         ;          4、留学生创业园    。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资本(万元)

  管理人员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总建筑面积(㎡)

  直接用于入孵企业建筑面积(㎡)

  年总收入(万元)

  年服务与投资收益(万元)

  联系人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市科技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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