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1月、7月15日之前,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将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上报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运行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浙委[2002]11号文件的规定:
(一)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
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浙科发高[2003]42号)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驻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经评审可得到省孵化器建设资金无偿扶持。
五、其它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编号: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孵化器类型
1、综合型 ; 2、专业型 ;
3、大学科技园 ; 4、留学生创业园 。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资本(万元)
管理人员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总建筑面积(㎡)
直接用于入孵企业建筑面积(㎡)
年总收入(万元)
年服务与投资收益(万元)
联系人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市科技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