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驻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在孵化器内入驻,并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时间不足3年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2、必须从事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且以自主开发为主;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二、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省科技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三)申请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表1);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4、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6、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附表2),并包括: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3)企业员工名单、岗位以及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7、当地政府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的有关文件依据。
(四)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的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五)省科技厅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或复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已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收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