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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科发政[2003]41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对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申报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农业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4、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
  7、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孵化器可以有三种创建形式:以农业高科技园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的综合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核心区面积不少于2000亩;以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创建的专业孵化器,其核心面积不少于1000亩;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创建的孵化器,其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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