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6〕9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学检测中心”原则上应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辖市,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二、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医学检测中心”的名称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加强对“医学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
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医学检测中心指以诊断、预防、治疗人体疾病或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为目的,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病理学等检验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
2、医学检测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注册登记。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标本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提供其检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3、科室设置:专业科室至少设有标本接收登记室、标本准备室、信息资料室,检验实验室至少设有临床血液体液学、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病理学等专业中的3个以上科室。
二、人员配备
至少有30名卫技人员。其中至少有25名具有检测士(包括研究系列、医师系列)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以上14人,含副高以上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