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雕塑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修整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园林绿地雕塑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园林绿地倾倒各种废弃搭建各种亭棚、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流应保持清洁,漂浮物应及时清捞并处理。禁止向公共水面抛洒杂物。
第二十二条 沿街单位、各类商业门点和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制度。所有单位应搞好内部的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对维护、改善市容有较大贡献的;
(三)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有显著成绩的;
(四)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违返本办法第七、九、十、十四、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容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接受市容管理部门对市容的监督、检查和管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容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充实市容管理监察队伍、市容执法人员应提高执法水平、秉公执法。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