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工地四周必须选用实体墙围护,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墙和工棚。建设工程渣土和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处理,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倾倒、处理费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亭棚或者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或者搭建的,必须征得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桥涵等应当保持畅通,人行道板应保持平整,市政设施应保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挖公用道路,确需破挖占用道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车行道或者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
第十四条 在市区运行或者进入市内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运送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避免泄漏、泼撒。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新建、改建大型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国家有关停车泊位比例的规定设置停车场。
第十六条 市政府指定的主干道两侧禁止摆摊设点,其它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摊群点及早、夜市,由工商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界定,市政府审批。取缔各种无证摊点、严禁骑路为市、占道经营。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灯光夜市等各类市场的摊点,必须在市场内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挤占人行道和车行道,经营者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污染环境,管理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应逐步规划建设各类小商品市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