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市容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镇)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市容理部门的统一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意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合理、新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整洁、美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与公共设施应及时维修并定期清洗油漆。
第八条 标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电子屏幕、条幅等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及横(条)幅、气球、电子屏幕的设置必须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