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6.申请重点和重大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星火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程序: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按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l号)要求组织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按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文件规定执行。重大和重点项目由当地政府申报。没有财政经费支持的一般星火项目可不进行专家评审,以简化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报本市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星火培训
第十三条 星火培训是指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星火技术的扩散组织的名类培训活动。包括技术、管理、师资三大类培训。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星火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和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星火培训工作由省科技厅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的作用,利用现有基地和教学条件开展培训工作,实行农科教结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省、市、县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通过宏观引导、技术推荐等形式吸引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企业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的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