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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要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星火计划。负责制定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编制年度省级星火项目计划,编报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指导并协调全省星火计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年度星火项目计划,组织省和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本市星火计划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星火计划、星火科技示范区、星火培训,管理本级的星火计划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八条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重大、重点和一般星火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按《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星火特色产业基地(一县一业)、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和星火国际合作基地建设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星火示范县(市)、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项目。

  第九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的科技需求,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环境建设,实现区域内各项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凡列入省和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和重大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条 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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