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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市科技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抄送省财政厅。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项目应抄报市科技局备案。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项目按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评审、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任。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技厅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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