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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数按照《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四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需附贷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各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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