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周边四家水泥生产企业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139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城区周边四家水泥生产企业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区周边四家水泥生产企业
综合治理方案
为抓好城区广西河池大金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驰水泥总厂、河池市特种水泥厂、河池市龙堡建材有限公司等4家水泥厂的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酸雨控制区划定标准,河池城区属酸雨控制区。为切实改善这一状况,以上4家水泥厂污染物排放,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制定GB4915-2004《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执行外,还应执行河池市环保局金城江区分局在控制区年度分配的各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具体要求是:
(一)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
2007年3月31日前以上4家水泥厂大气SO2污染物排放限值为:
1.回转窑: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立方米,吨产品排放量控制在1.2kg/t。
2.立窑:排放浓度控制在300mg/立方米,吨产品排放量控制在0.9kg/t。
(二)工业粉尘、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2006年9月30日前以上4家水泥厂的大气工业粉尘、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为:
1.工业粉尘。
(1)回转窑: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立方米,吨产品排放量控制在0.3kg/t。
(2)立窑: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立方米、吨产品排放量控制在0.3kg/t。
2.氮氧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