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兽医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三)切实加大对兽医工作的投入力度。
市、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乡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检验、动物防疫执法、动物产品安全与兽药监管等工作经费以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各级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兽医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大力整顿作风,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严格执法的兽医队伍。
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口蹄疫、禽流感、山羊痘、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我市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
要按照全国、全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各级动物防疫体系“十一五”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通过努力,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善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
(五)健全法制,依法管理。
要根据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实行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的办法,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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