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受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二)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制度。
1.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要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
2.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完善各级兽医机构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渔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渔牧兽医站所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合理核定编制,严格人员录用。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具体的定编数额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渔牧兽医站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由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的非兽医专业的人员。支持、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特别是从事养殖、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饲料销售、人工受精、配种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把经营性业务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