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