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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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