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141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