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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141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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