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措施
(一)处罚
1.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整治工作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2.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3.对超标排污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属于已被限期治理,且治理期限已过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4.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规定,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二)媒体曝光
新闻媒体对被处罚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以及被处罚的种类进行报道,以便社会监督,便于营造全社会参与和关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奖励机制
对于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如其能在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减免完成治理任务当年环保部门核定其排污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其治理经费。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四、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
时间从9月12日到9月15日,成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人员由环保2人,经贸委1人组成。参与综合整治人员要求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在综合整治期间,工作组人员原则上要与本单位工作脱离,全力投入整治工作。河池日报社、河池电视台、河池人民广播电台派员参与对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