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省安排的财政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上一年考核情况确定拨款进度,项目经费拨付到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医学领军人才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提高,在导师的指导下,凝练主攻方向,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医学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配套经费及时到位,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医学领军人才5年培养期内国外进修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江苏省卫生厅与纳入医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依托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医学领军人才须每年向卫生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卫生厅按合同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和验收。鼓励培养对象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重大疾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培养目标,成效显著者,由“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培养目标的医学领军人才依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拨款、或撤消培养合同;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培养目标,或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的医学领军人才,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款或调拨已购置的设备等。
第十七条 医学领军人才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医学领军人才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byJiangsuProvince’sOutstandingMedicalAcademicLeaderprogra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