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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两院院士或教育部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担任国家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者,或省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或国家级或国际组织所属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者,或担任生命科学与医学相关领域SCI和EI收录期刊编委者,或担任国家级学报或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副主编以上学术职务者;

  (三)曾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曾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四)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担任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学科带头人;

  (五)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请者须填写《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卫生厅。

  第十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我厅建立省内外著名专家数据库,对申请者在国内的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可行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省医学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等情况,由省卫生厅认定培养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报“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列为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五章 培养经费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医学领军人才培养的项目,省按培养需要,立项顺序,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医学领军人才依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1:1以上比例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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