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申报书》,《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卫生厅。
第九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卫生厅建立省内外著名专家数据库,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在国内外的临床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及重点发展方向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我省临床医学中心综合建设目标要求等情况,由省卫生厅认定建设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建设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报“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列为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或高技术平台建设对象。
第五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对列入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项目,省将按建设需要,立项顺序,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临床医学中心依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1:1以上比例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临床医学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十三条 安排的财政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上一年考核情况确定拨款进度。项目经费拨付到临床医学中心依托单位。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建设内容和管理
第十四条 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