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应按指令和医疗机构需求,及时提供血液及制品。
5.12 组织安抚
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安抚工作,明确伤病员家属安抚地点,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5.13 信息收集、反馈和发布
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其它各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机构,必须在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以及参加救援力量等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机构每日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和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卫生行政部门和现场指挥部应将伤病员数量、分流情况、救治情况、危害因素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答复请求报告的事项。
信息发布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发布。
5.14 应急响应终止
灾害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危害因素得到控制或消除,无续发或二代病人发生,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导小组可宣布灾害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15 善后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后期评估,进行表彰奖励,依法责任追究,发放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救济物资的处置,申请保险理赔。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管理网络,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规章规范,对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6.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必须安排能满足安全防范需要的专项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安全防范设备的更新、添置、人员培训和物资储备等,确保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