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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3.10 划分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不同部位的灾害事故划分危险区域、救治区域和安置区域。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区,病房、门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备。

4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学学术团体和其它有关单位。
  4.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就诊或住院的病人和病人陪护人员。
  4.3 报告程序
 
 灾害事故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机构总值班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也可按照单位规定的报告途径和受理机构进行报告。
  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实后迅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火灾、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同时向“119”、“110”和“120”报告。
  当灾害事故定性为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5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人员伤亡的灾害事故或灾害事故严重威协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时,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5.1 人员疏散、转移
  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病区人员疏散、转移方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要求按确定的路线疏散、转移,必要时还要帮助其他患者的疏散、转移。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按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病区人员疏散、转移方案规定要求,由医务人员和抢险突击队的人员负责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5.2 抢救
 
 医务人员应立即对需要救治的伤病员组织现场抢救,并帮助其迅速脱离危险环境。
  5.3 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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