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完善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程序,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等程序,做到分工细致、责任到人。
3.5 组建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若干个医疗队和抢险队伍,医疗队负责本单位医疗救治和参与其它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抢险队伍负责本单位灾害事故抢险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投入救灾抢险和医疗救护工作。
3.6 培训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参加各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组织网络人员和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
3.7 设施完备。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基础设施及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要按规定和规范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更换,确保有效。在公共场所等处设置消防安全、转移疏散有关标志标识和应急设备,确保要害部门、部位消防安全标识、设备设施的齐备和完好,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在病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和辅助逃生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两套以上的供电、供水系统。
3.8 加强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作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经常组织督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并主动邀请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劳动保护、电力、供气和供水等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
3.9 抓好宣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已有的宣传阵地和载体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灾害事故防范和疏散、转移、逃生途径和方法,并向门急诊、住院患者发放消防安全知识、应急疏散路线图,使每一个就医患者和陪护人员掌握预防、疏散、转移和防护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