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灾害事故现场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既要负责本单位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又要在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灾害事故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人员疏散、转移、救治、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各级急救医疗中心(站)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和伤病员转送。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的救治任务,必要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派出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和收治伤病员。
各级采供血机构承担伤病员救治所需血液的供应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3.1 建立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本系统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组织网络体系。
3.2 制定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分别研究制定应对火灾、地震、治安、集体食物中毒、水污染、长时间停水、停电和放射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对方案;分别研究制定灾害事故时门急诊、病区人员的疏散、转移和救治等方案。
3.3 健全制度。应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治安防范制度、灾害事故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制度、院内感染控制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病区防火制度、水、电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并落到实处,常抓不懈。
应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应急处置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