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参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按成因主要有火灾、地震、治安、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污染、集体食物中毒、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和放射事件(意外照射、放射源污染和放射源丢失)等。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定性为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别按照国家、省的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和应急处置。
1.4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整体联动,信息畅通、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协作的工作原则,保证在突发灾害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和救治措施,及时控制事件的发展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 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灾害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及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等。
2.1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处(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提出救治方案、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事件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