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重大活动的特点和对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分别制订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医疗保健等工作方案;
(3)负责重大活动场馆和接待服务单位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消毒除害和食品、饮用水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
(4)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医疗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等工作;
(6)完成省重大活动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市、区)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
参与承办重大活动的市、县(市、区)卫生局成立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在省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在同级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 工作机制
3.1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责任和奖惩机制
省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在省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分管相关工作,下设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保障部的日常工作,所有工作责任到人。重大活动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和奖惩。
3.2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报告和协调机制
省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定期向省重大活动指挥机构报告工作,及时请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与市、县(市、区)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工作协调、联系、沟通;定期通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3.3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方)案备案机制
参与承办重大活动的有关市、县(市、区)医疗卫生保障部要在活动举办前30天,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制定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及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方案报省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备案。
3.4 建立接待服务单位公共卫生安全承诺机制